政协文山州委员会常务委员
述职办法(试行)
(2018年9月28日政协文山州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政协文山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下简称“州政协常委”)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政协职能和常委职责,提升参政议政能力与水平,更好地为我州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贡献,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文山州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述职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综合分析,简便易行。
第三条述职对象:州政协常委。
第四条述职内容:全面反映州政协常委在年度内履行政协职能和常委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州委以及州政协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参加州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所属专委会议、重要活动的情况。
3.提交政协提案、报送社情民意信息情况以及产生的社会效果。
4.参加专题调研视察以及撰写调研视察报告的情况。
5.撰写发表政协理论文章、提供文史资料等情况。
6.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情况。
7.参与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公益事业情况。
8.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9.履行政协职能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述职方式:州政协常委述职采取书面述职和大会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常委在州政协第四季度常委会议上进行会议述职,其他常委进行书面述职,由州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和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统一编辑印发全体参会人员。每位常委在每届任期内原则上安排一次大会述职。年度述职要填写《文山州政协常委年度履职情况登记表》。
第六条结果运用:根据履职情况,由州政协主席会议作出综合评价意见。评价意见以书面形式向个人通报,并抄送州委组织部、州委统战部、州政协参加单位以及常委所在单位。评议结果作为调整和换届时是否连任的重要依据及评选表扬先进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本办法经州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州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