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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文山州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征集政协文山州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3日 10:12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州政协各位委员、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住文山的全国和省政协委员:

政协文山州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将于2020年元月中旬在文山召开。2020,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更是推动文山高质量跨越赶超的关键窗口期,请各位委员为文山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献计出力,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和参政议政水平。现就十二届四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征集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按照州委九届八次全会安排部署,围绕州委州人民政府中心任务和人民群众切实关心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具有重要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建议,形成高质量提案

二、征集内容和要求

(一)征集内容

提案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聚焦全面做好稳金融、稳就业、稳外贸、稳外资、稳预期、稳投资工作,着力坚决打赢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紧扣如何抓党建、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保稳定等深入思考,确保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有关要求

1.选题要聚焦。提案选题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从推进我州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与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相结合,既要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亟待解决的问题,也要注意一些前瞻性、宏观性的问题,还要善于发现党政部门尚未注意,或已注意到但还尚未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提案。选题视野要宽、切口要小,既要切中要害,又能落到实处。

2.反映问题要准确。要坚持不调查研究不提出提案的原则,在撰写提案过程中,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法规,全面掌握详实材料和真实情况,客观反映现实问题。

3.分析问题要深入。要利用座谈、论证、咨询等多种手段,对出现问题的各种因素进行理性思考,科学论证,衡情酌理,既要把问题列清理透,更要言简意赅,为提案建议提供有力论据。

4.建议要具体。提案建议应聚焦选题逐一提出,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既要符合客观实际、符合群众的意愿,又要综合考虑本级落实能力、群众愿望、实施条件、实施时机等因素,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5.撰写要规范。委员联名提案,须由发起人为第一提案人,签名位于首位;界别、小组或联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民主党派、参加单位、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每件提案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

6.联名提案要严肃。委员联名提案时,第一提案人应向联名提案者说明提案情况,联名提案者应当了解提案内容,不能不了解情况就附议联名,要避免随意联名,力戒盲目挂名,杜绝被联名

提案必须按照规范书写格式进行起草(规范模板可在州人民政府网站或州政协网站下载),不符合书写规范要求的提案不予接收;不符合《政协文山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立案规定的不予立案;提案提交必须打印纸质一份和提供电子文档一份。

三、提案征集的时间及方法

州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开始征集提案;会议期间的提案征集截止时间另行通知;会后提出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提交。请各位委员、政协参加单位和各专门委员会,住文山的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整理工作,及早撰写,以便在会前提交提案;会前提交的提案请交州政协提案委员会,会议期间的提案交大会秘书处提案组。

联系人:罗雪枫王波南

联系电话:2123506

附件:《政协文山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关于不予立案的

规定 

 

 

政协文山州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202013


 

附件

 

《政协文山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关于不予立案的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文山壮族苗族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所提问题不属于本级管辖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三)其他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况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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